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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C:不當得利之受領人,【只須】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無須返還 】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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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得請求返還 民法第180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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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縱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仍應負返還之責任】民法第182條Ⅰ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Ⅱ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