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評論
第 802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所以,答案應該是A和D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D: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原則上屬於【加工人】民法第814條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hou_doctor】評論
第 805 II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第 805-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