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到乙所開設之賭場賭博,賭輸了 1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賭博為甲乙間債務發生之原因關係,所以甲應支付乙 10 萬
(B)如甲已經付款給乙,則甲得主張賭博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依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返還
(C)如甲已經付款給乙,雖甲得主張賭博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但甲之給付為出於不法原因之給付,所以不得向乙請求返還
(D)如甲已經付款給乙,甲得主張侵權行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9847
統計:A(65),B(128),C(1761),D(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物權

用户評論

【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180(不當得利之排除)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用戶】Vincent Fe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賭債非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