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isme6000】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Cheryl (休息中)】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為行政法上何種原則的展現? (A)比例原則(B)信賴保護原則(C)誠實信用原則(D)平等原則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9 年 - 099年 身心障礙四等I#3407
【Diu】評論
第 6 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