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少年事件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的事件類型包括下列三類: (一)兒童保護事件(兒童係指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指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二)少年保護事件(少年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1.觸法行為:即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虞犯行為: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三)少年刑事案...
【何欣欣】評論
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
【黃鯨魚】評論
寫完這份考券,白頭髮大概又多一根=.=
【上榜の決意/考上の決心】評論
本來只是寫地特的公民有摩友連結這題所以點來看有點不懂想請教一下各位高手:1.年紀比較大的兇手犯案時是15歲 但是23歲才抓到~用的是《少年事 件處理法》刑事案件審理流程 所以是以犯案當時的年紀來判? 那如果是10年後或15年後才抓到 都快30了..還是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2.下一題的摩友有提到當年15歲的兇手後來被判了16年.. 既然用少年事件 所以這16年是已經減輕刑責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