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刑法對於公然陳列猥褻物品者設有處罰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為對性言論之表現形成過度封鎖與歧視
(B)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此規定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23條並無不符
(C)「猥褻」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其意義一般人難以理解,即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違
(D)此規定已違反憲法第11條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22893
統計:A(69),B(4795),C(865),D(9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立法院刪除「人民團體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擬制.準用.解釋.推定、釋字第 509 號

用户評論

【用戶】洪西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 617 號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用戶】老毛

【年級】

【評論內容】釋字第 617 號解釋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