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 Ya Chou】評論
(A)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B)得裁定(C)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D)非可 逕行裁定由非加害人之一方作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人
【│Ann 找回初心│】評論
B提到的義務是否就是包含家暴法第14條的事項阿???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
【snoopy75smb】評論
(A)禁止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X;依法許其會面交往)(B)不得裁定由加害人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X;得裁定)(C)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不利於該子女(O)(D)逕行裁定由非加害人之一方作為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人(X;非逕行。應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之)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45 條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七、...
【derek801204】評論
感謝
【Ann Su】評論
B提到的義務是否就是包含家暴法第14條的事項阿???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
【KMD】評論
其實這題在考場上無頭緒,可以用刪去法A我想立法者應該不會直接禁止見面;第一人會悔改,第二小孩成長過程失去父母之一方陪伴都不是好事B我是因為【義務】才刪去了,總不能因為打小孩,就直接免去撫養義務吧!至少要拿錢出來啊D看到「逕行」兩個字,覺得太武斷所以刪除...C用「推定」,表示可以舉反證推翻以上大概是我沒看過法條的推導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