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評論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內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應不予援用。
【必上榜008】評論
D應該是錯在 向主管機關 "報備" 改為登記吧??
【龍凌】評論
姓名條例第 7 條:
【Maggie ChihTi】評論
請問B是錯在哪裡呢?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日本改名規定嚴謹,費用大約在新臺幣500元, 而且需要2至7周才能生效,而我國改一次名字只需要花80元就可以改名,手續也不困 難,加上民眾對於改名心理障礙不高,以致每年約有10萬人改名,消耗許多不必要的行政資源。(A)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如何命名為人民之 自由,應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B)「姓名條例」規範如因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 有特殊原因就可以改名,但是原則上以3次為限(C)臺灣改名字需要花80元與路邊停 車費一樣,屬於政府的規費收入8 甲未經影視明星乙之同意,擅自將乙的姓名與照片貼附在其所銷售之產品上。甲侵害乙的是人格權,無懲罰性損害賠償相關規定(A)乙得依民法第 18 條之規定,請求除去其侵害(B)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受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