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yabiaumei】評論
公服法第十三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Gogogo】評論
(b)公服法14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以非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業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zechs 06】評論
C選項:俗稱做功德國家帶頭立法拗公務員,難怪慣老闆一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