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gie Jiang】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17條(A)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C)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D)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魏家喜】評論
(c)選項是錯的嗎?
【shiuankao】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23條第2項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