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蓉】評論
第 69 條 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第 70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楊茱蓉】評論
應向其在 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Ya Ya Chou】評論
第 6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