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甲的下列那一個行為,構成民法第 118 條的無權處分?
(A)以自己的名義,擅自將乙的房屋出租與丙,並已交屋給丙居住
(B)以自己的名義,擅自將丙的自行車的所有權讓與給乙
(C)擅自以乙的名義,將乙的相機出售與丙,尚未交付
(D)以自己的名義,擅自與丙訂立關於乙的相機之買賣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8387
統計:A(4),B(17),C(7),D(3),E(0)

用户評論

【用戶】Bonjour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無權處分意義無權利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之權利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之行為。要件1. 無權利人:指對標的物無處分權之人。2. 以自己名義:此為與無權代理(以本人名義)最主要不同。3. 處分行為:指法律上處分之狹義處分行為,即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不包含法律上處分之債權行為及事實上處分。來源: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權處分/--專技證照-不動產經紀人/cbc2a5d1-5a09-4d98-8e21-3a34a2e4a66dA和D應該是債權行為 租賃跟買賣ps沒有上過法緒的課 只能自己摸索 有錯請指...

【用戶】警察+普考 來個雙榜吧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C是無權代理,ad是債權行為(一個出租 一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