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評論
法院實務對於買賣違章建築的認定:事實上的處分→可以交易我們來參考下列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及判例,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652判決它說「次按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然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是違章建築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得為法律行為之客體。」、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號判例它說「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但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法則,既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隨意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訴請確認,勢將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此...
【警特已上綁。。。】評論
D錯在「....其權利受法律保護」,因為違建並無法律明文保護,只是實務上認為可以有事實上的處分而已。
【。。。。】評論
夠可笑 違章建築還可以賣 台灣法律人都裝屎嗎
【z82465】評論
賣歸賣 拆歸拆 沒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