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甲將其所建之 A 違章建築賣給乙,並交付完畢。嗣後甲又主張乙非 A 違章建築之所有權人,請求返還 A 違章建築。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乙未取得所有權,係無權占有
(B)無理由。因甲之主張違反誠信原則
(C)有理由。因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因標的 A 為違建而無效,乙為無權占有
(D)無理由。因乙為 A 之所有權人,其權利受法律保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3),B(11),C(3),D(5),E(0)

用户評論

【用戶】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實務對於買賣違章建築的認定:事實上的處分→可以交易我們來參考下列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及判例,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652判決它說「次按違章建築之讓與,雖因不能為移轉登記而不能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然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是違章建築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得為法律行為之客體。」、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號判例它說「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但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法則,既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隨意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訴請確認,勢將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此...

【用戶】警特已上綁。。。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D錯在「....其權利受法律保護」,因為違建並無法律明文保護,只是實務上認為可以有事實上的處分而已。

【用戶】。。。。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夠可笑 違章建築還可以賣 台灣法律人都裝屎嗎

【用戶】z82465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賣歸賣 拆歸拆 沒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