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moca】評論
參與教師會屬於權利並非義務
【Yu Chi Wang】評論
有誰知道為何C錯啊??? 謝謝!!!
【Peiyi Chen】評論
☆ 教師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17 條 Ø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1) 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2)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4)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6)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7)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