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有關著作人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著作人格權僅得由著作創作人享有
(B)著作人格權為永久保護
(C)公開發表權僅保護尚未公開發表之著作
(D)著作人死亡後,除其遺囑另有指定外,其有配偶者,著作人格權受侵害時,由該配偶請求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67469
統計:A(2092),B(744),C(2414),D(44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法緒

用户評論

Brownie】評論

研究很久.....

Ucg Tppu F】評論

人格權的例子:方文山作詞的青花瓷就算過了1萬年,作詞的人依舊是方文山A : 著作人格權可以用契約約定是創作人有著作權 OR 雇主有著作權

糖衣】評論

想問c?

(感謝打氣)Ayers】評論

以下擷取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網頁資料,煩參之:公開發表權:就是一個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著作很特殊的地方在於大家會將著作與作者這個人連結在一起,例如:有些人喜歡梵谷的畫作,但有些人可能覺得一看就覺得作者是不是精神狀態與正常人不同,才會畫出這樣的畫作。因此,為了避免著作在沒有經過作者的同意下公諸於世,使作者受到不必要的困擾,著作權法賦予作者可以決定是否公開發表其著作的權利。但是,只要一旦作者同意著作公開發表,且著作也公開發表後,就不能再禁止著作公開發表,因為這時候著作已經成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著作人有禁止公開發表的權利,對於著作人當然保護比較完整,但著作權人不同意公開發表,可能也會影響著作對外正常流通利用,因此,著作權法對此設有緩和的規定(第15條第2項)。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ct.asp?ctNode=7561&mp=1&xItem=21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