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上述第34條之1之優先購買權與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
(B)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
(C)應依登記之先後決定其優先順序
(D)應依協議結果決定其優先順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7037
統計:A(15),B(170),C(13),D(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償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