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土徵34條第34條(發給遷移費之情形及查估基準)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費: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遷移者。 二、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必須遷移者。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 三、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必須遷移者。 四、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 五、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必須遷移者。 前項遷移費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徵收條例第34條Ⅰ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發給遷移費:一、【依第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遷移者】。→A、B二、【徵收公告《六個月前》設有戶籍之人口必須遷移者。但因結婚或出生而設籍者,不受六個月期限之限制】。→C三、【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等必須遷移者】。→D四、因土地一部分之徵收而其改良物須全部遷移者。五、水產養殖物或畜產必須遷移者。Ⅱ前項遷移費查估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條Ⅰ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第5條第1項第1款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