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ry Li】評論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197條Ⅰ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Ⅱ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C: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不論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7條Ⅰ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Ⅱ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Ⅲ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Ⅳ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yoyo】評論
(B)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