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民法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B)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依人數平均分攤損害賠償責任 
(C)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不論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五年者亦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215
統計:A(1216),B(32),C(59),D(5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354~359條文--買賣之效力、過失、民法第三篇物權

用户評論

Cherry Li】評論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197條Ⅰ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Ⅱ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yoyo】評論

(B)第 185 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