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民法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主張下列何種意思表示?
(A)抵銷
(B)混同
(C)免除債務
(D)保證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8389
統計:A(2178),B(102),C(57),D(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債編給付之義務之情形和規定、法律行為意思表示的效力、民法第三篇物權
用户評論
【用戶】余若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混同: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時,債之關係消滅。
【用戶】Amber 陳安柏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334 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