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 Feng】評論
出題者會不會太~~~~~
【第第】評論
第十四條=第十四款
【李小旻】評論
黃色是第14條紅色處才是有14款
【N】評論
〈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延伸題目D41.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A)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B)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C)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D)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方得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93 年 - 93年台南市國中教甄 教育專業科目#454D依據我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哪一種情形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A)受有期徒刑半年判決確定者 (B)褫奪公權已復權者 (C)經合格醫師證明有心臟病者 (D)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教育學程◆教育基本知識- 國立嘉義大學師資培育中心101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教育科目#56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