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莫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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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最高法院101台上字第1089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96-1條第1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並於第二項列舉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準用偵查、審判中有關訊問證人之規定,其中同法第186條第1項「證人應命具結」之規定,並不在準用之列。是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調查中詢問證人,並不生應命證人具結之問題。從而證人對於司法警察之通知調查,並無具結之義務
【用戶】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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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71-1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