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喬治小肥肥貓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1、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A)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B)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D)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依釋字第四百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