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J564:道交條例禁止騎樓設攤之規定違憲?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井底之蛙】評論
刑事補償法(以前為冤獄賠償法) 參考釋字670號理由書 摘錄如下 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或檢肅流氓條例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收容。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不受理或撤銷強制工作處分確定前,曾受羈押、收容、刑之執行或強制工作。三、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收容。四、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保護處分確定前,曾受收容或感化教育之執行。五、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前,曾受留置。六、依重新審理程序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前,曾受留置或感訓處分之執行。」本條項...
【Cube Wu】評論
如果B選項依大法官釋字闡明無須補償,那C選項則代表需要給予補償的意思,不過C選項的敘述不是很好,應以解釋文第一段裡提到的「受無罪判決確定之受害人,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這選項不應該是國家,要不然容易產生誤解。
【Damaris】評論
(A)依釋字第四百號解釋文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B)限制騎樓所有人於騎樓設攤者,國家無需給予補償。(C)依釋字第六七零號解釋理由書「是特定人民身體之自由,因公共利益受公權力之合法限制,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而有特別情形致超越人民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之程度,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者,自應有依法向國家請求合理補償之權利,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平等權之意旨。」(D)依釋字第四百號解釋文之意旨「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