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張三報名國家所舉辦之司法官考試,惟卻遭主管機關以張三不符合應考資格為由,駁回其報名,於考試開始以前,張三對於駁回處分除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以資救濟外,尚得循何種程序以確保其能參加該次考試?
(A)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B)處分停止執行
(C)假扣押
(D)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1 項之保全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3031
統計:A(861),B(133),C(1),D(64),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  行政訴訟s298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用戶】清爽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B 停止執行是為撤銷訴訟設計的!

【用戶】mina574379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比較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暫 時權利保護措施? (A)聲請停止考選部否准處分之執行,以便甲得以如期應考 (B)聲請假處分,使考選部暫時不得否准甲報考之申請 (C)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 (D)聲請假扣押考選部之財產,以保全甲日後因無法應考所受損害賠償之執行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