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 行政訴訟s298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用戶】mina574379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比較甲報考律師考試,經考選部否准。甲為避免該考試已經舉行完畢,而無救濟之實益,應聲請何種暫 時權利保護措施? (A)聲請停止考選部否准處分之執行,以便甲得以如期應考 (B)聲請假處分,使考選部暫時不得否准甲報考之申請 (C)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考選部暫時准予甲應考 (D)聲請假扣押考選部之財產,以保全甲日後因無法應考所受損害賠償之執行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