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Neal Caffrey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引用來源網址:http://donhi.com.tw/modules/tad_book3/pda.php?tbdsn=1840在概念上,以下事項應與行政處分之附款,有所區別:註1(一)行政機關對於處分內容所為之具體規定,若非處分原有內容以外之附加規制,則非附款,例如建管機關於建築執照上記載建築基地面積、地界線、樓層高度等事項,均屬對處分內容之規定而非附款。(二)行政機關對人民所提申請之內容有所限縮或修正者,乃屬一種「部分許可」,至於未獲許可部分,則可視為駁回申請,與附款有別註2,例如乙申請設置加油站,主管機關准予設置,惟限於販賣無鉛汽油。又如甲申請興建二十層大樓之建築執照,主管機關核發十層大樓之執照 ,係對申請所為之「部分許可」,屬於行政處分內容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