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姚俊廷
【年級】
【評論內容】TO 6F 根據國賠法第二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力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簡單來說,就是得公務員在「職務」上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與人民之自由與權利遭受侵害之結果,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人民就得請求國家賠償。您說的公有公共設施,是指國家公有公共設施在設置和管理上的欠缺,和題目問的公務員,沒關係喔^^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A)公務員消極怠於執行職務時也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B)實務上認為公務員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可。(C)公務員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均符合上開法條之要求。關鍵法條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