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法院年度事務分配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有變更之必要時,應如何決定?
(A)由司法院決定
(B)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決定
(C)由書記官長決定
(D)由有關庭長決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5442
統計:A(31),B(371),C(2),D(6),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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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80條 (事務分配會議之主席)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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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79條 (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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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5條 (不合法事務分配之效力)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