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68條 (法醫師檢驗員)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醫師得列委任第五職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birthday74073】評論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檢驗員,
【snoopy75smb】評論
高等法(分)院檢察署,地方法(分)院檢察署,置法醫、檢驗員。地方法院公證處,置公證人、佐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