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ying Lee】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18 條規定,直轄市之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同法第19 條規定,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屬縣(市)自治事項。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又規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因此,在我國,國民教育屬地方主管事項。
【Vivi Chen】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之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屬直轄市自治事項;同法第 19 條規定,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屬縣(市)自治事項。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又規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
【TT】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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