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衍廷】評論
甲之債權相對人為乙而非丙,.....觀看...
【阿吉】評論
請問C正確的話,是依哪條法條呢?
【卡倫】評論
C選項依民法第242條代位權,甲代位乙可向丙主張權利
【卡比肥】評論
(A)乙丙買賣無效,丙手上的A物即沒有法律原因而受有之物。因此為不當得利。(B)甲乙買賣無效,即A物不為乙所有,但A物依乙丙契約關係,受讓與丙,因此乙無法返還A物,只能依§181,償還價額。(C)甲乙買賣無效,甲得請求乙回復原狀,而乙丙也無效,因此乙也可以請求丙返還A物,但若乙怠於行使權利時,甲得依§242,代乙行使對丙的請求權。(D)甲乙買賣雖無效,但乙丙買賣非為無效,依照債權相對性原則,甲沒有請求丙的權利。*以上為個人拙見,若有錯誤煩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