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掌中置】評論
戶籍法第44條Ⅱ檢察機關(A)、軍事檢察機關(D)、醫療機構(B)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戶籍法第78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B)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