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B) 履行人民之協力義務,...
【Jacqueline Qi】評論
大法官釋字180號理由書摘錄:...
【popo】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須依...
【Aurora】評論
依據大法官釋字180號解釋按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揭示甚明。是土地增值稅應依照土地自然漲價總數額計算,向獲得其利益者徵收,始符合漲價歸公之基本國策及租稅公平之原則。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權利變更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同時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無義務人時,由權利人申報之」,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申報人所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經主管機關審核,其低於申報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照其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