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第四章 廢品之處理二十六、消耗用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再行報廢。A庫存消耗用品,因儲存過久,以致變質(如化學藥品或墨水 等)、蟲傷及鼠害或更改規格式樣(如印刷品等),失去原有 效能,不能使用得予報廢B )非消耗品已逾使用期限,失去原有效能,不能整修再用或經 評估整修不符合經濟效益。得予報廢 第二十八 第三點 C )非消耗品未達使用期限,因特殊情形而致損毀,不能修復利 用或經評估修復不符合經濟效益。得予報廢 第二十八 第四點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