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評估認為毫無用途者,最適合採取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變賣
(B)再利用
(C)交換
(D)銷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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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第 66 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D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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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66 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三)贈與: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D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