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關於辯護人接見羈押之被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有事證足認有滅證、串證之情形,不得限制
(B)限制辯護人接見羈押之被告,法官得以言詞為之
(C)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限制辯護人接見羈押被告之必要時,得以命令限制之
(D)檢察官限制辯護人接見羈押之被告時,被告得向檢察總長提起準抗告,以資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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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A) 非有事證足認有滅證、串證之情形,...

志聰】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辯護人得接★★★★★★...

不能喝含糖飲料】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34條1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A)。2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3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4-1條1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B)。2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

水超人】評論

關於辯護人接見羈押之被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非有事證足認有滅證、串證之情形,不得限制第 34 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B) 限制辯護人接見羈押之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