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乙遭甲毆傷,以致無法上班,乙因此節省上下班通勤之費用。乙向甲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時,甲主張應扣除乙省下之通勤費,此稱為:
(A)同時履行抗辯
(B)損益相抵
(C)抵銷
(D)過失相抵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B損益相抵第 216-1 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甲主張 應扣除乙省下之通勤費(A) 同時履行抗辯 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C)抵銷係以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為要件 民法第334條(D) 過失相抵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B損益相抵第 216-1 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甲主張 應扣除乙省下之通勤費(A) 同時履行抗辯 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C)抵銷係以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為要件 民法第334條(D) 過失相抵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