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請求權,當請求權人是行政機關時,消滅時效為幾年?
(A) 3 年
(B)5 年
(C) 10 年
(D)1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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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記憶法:行政程序法→五個字→五年國家賠償法→五個字→五年行政罰→三年法規名稱:國家賠償法第 8 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第 27 條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