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之前,應當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有關陳述意見,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未給陳述意見機會者,程序即罹有瑕疵而不得補正
(B)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C)在書面陳述意見之情形,相對人不於機關指定之陳述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D)行政處分所依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5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

【年級】

【評論內容】摩友口訣:摩友口訣:急著上廁所8大特徵(輕微肚子痛 明白 大量且急迫 需在期限內強制先行逃匿到 廁所)輕微(限制程度低)明白(處分為事實且明確)大量(同類EX兵單)急迫(情況危急公益)期限(逾時了)強制(強制執行)先行(已經跑過訴願先行程序)逃匿(怕給了你會逃出境)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X(A) 未給陳述意見機會者,程序即罹X有瑕疵X而不得補正X→得補正→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24.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之前,應當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有關陳述意見,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 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C) 在書面陳述意見之情形,相對人不於機關指定之陳述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D) 行政處分所依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X(A) 未給陳述意見機會者,程序即罹X有瑕疵X而不得補正X→得補正→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24.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之前,應當給予人民陳述意見之機會。有關陳述意見,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B) 陳述意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C) 在書面陳述意見之情形,相對人不於機關指定之陳述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D) 行政處分所依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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