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判斷關鍵: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有無將『部分權限委託』「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委託行使公權力: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例如:環保署委託機車行代為檢驗排氣(C)私立大學將考試作弊之學生退學→將『部分權限委託』→「行政機關(教育部)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私立大學)或個人辦理。」(A)國防部向張三小吃店購買 20 個便當供演習官兵食用→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指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二)行政輔助:係指行政機關為滿足執行日常行政事務所不可或缺之人員或物資之需要,與私人訂定私法契約之行為。例如:行政所需之文具購買、辦公大樓之修繕(B)台北市政府出租社會住宅給低收入居民→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指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一)行政私法:係指公權力主體在從事給付行政時,以私法之方法或手段,直接實現行政目的與任務。例如:出售國民住宅、提供助學貸款。(D)考選部為因應司法機關人力需求,舉辦司法特考→沒有權限委託→考選部自己辦→公權力行政https://blog.xuite.net/andwer1972/twblog/127801588一、公權力行政—公法形式之行政行為又稱高權行政,係指國家或其他自治團體居於統治主體的地位,依據公法之規定單方面對人民發布具有拘束力之命令或以強制手段限制人民權利,課以義務之行政,常採取的方式有課予負擔之行政處分、以事實行為之強制和訂定行政命令。單純高權行政(準高權行政、公法形式之給付行政):係指行政主體放棄權力性手段,改由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式,增進公共利益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雖然仍適用公法之規定,但並非如命令、行政處分或其他強制手段直接對人民發生拘束力,而僅是產生個人相互間私法關係之效果,甚至完全不發生任何外部法律效果之各種行政作用,如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或訂立行政契約等。二、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私法形式之行政行為係指國家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這種行政使國家行政得以私法的法律行為,和人民立於平等的地位來直接達成,或間接輔助達成國家之任務,其種類茲分述如下:(一)行政私法:係指公權力主體在從事給付行政時,以私法之方法或手段,直接實現行政目的與任務。例如:出售國民住宅、提供助學貸款。(二)行政輔助:係指行政機關為滿足執行日常行政事務所不可或缺之人員或物資之需要,與私人訂定私法契約之行為。例如:行政所需之文具購買、辦公大樓之修繕。(三)行政營利:係指國家以增加國庫收入為主要目的;或為推行特定經濟或社會政策,而以企業主體的姿態所從事營利性質之企業活動,又分為直接與間接兩種方式1、直接方式:係指行政主體直接經由其內部不具獨立法律主體資格之機關或單位從事之企業營利行為。例如:成立菸酒公賣局。2、間接方式:係指國家依特別法或公司法之規定,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律主體資格之公司,而從事企業營利行為。例如:中油、中鋼。(四)參與純粹交易行為:係指市場之交易行為基本上受供需法則之支配,國家為達成某行政上之目的,行政機關或所屬之公營事業參與市場交易,如為維持匯率而參與外匯買賣。三、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兩者區分實益:(一)救濟途徑方面:公權力行政適用行政爭訟;而私經濟行政則適用民事訴訟。(二)國家賠償方面:公權力行政適用國家賠償法;而私經濟行政則適用民法的損害賠償。(三)適用程序方面:公權力行政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而私經濟行政則適用民法的程序。(四)強制執行方面:公權力行政必須遵守行政執行法中強制執行之規定;而私經濟行政則適用民事上強制執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