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甲為受羈押之被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4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受羈押期間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並非訴訟權保障之內涵
(B)甲於看守所與辯護人接見時,看守所一律予以監聽、錄音,未違反《憲法》訴訟權之保障
(C)看守所於受羈押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時,僅予以監看而不監聽,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並無不符
(D)檢察官將甲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所獲得之資訊,作為審判上認定甲犯罪事實之證據,未影響甲在訴訟上之防禦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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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X(A甲於受羈押期間選任信賴之辯護★,☆...

【用戶】小小元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654號受羈押之被告,其人身自由及因人身自由受限制而影響之其他憲法所 保障之權利,固然因而依法受有限制,惟於此範圍之外,基於無罪推定原 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所得享有者,原則上並無不 同(本院釋字第六五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受羈押被告因與外界隔離, 唯有透過與辯護人接見時,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始能確保其防禦權之行使。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亦有 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該項所稱「監視」,從羈押法及同法施行細則 之規範意旨、整體法律制度體系觀察可知,並非僅止於看守所人員在場監看,尚包括監聽、記錄、錄音等行為在內。且於現行實務運作下,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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