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澱過後繼續努力】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 55 ★...
【賴能騰】評論
社維法第 43 條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四、單獨宣告沒入者。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二、主文。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四、適用之法條。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第 55 條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
【balasagi】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3條 第2項 第6款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公法爭議非行政法院管轄政黨違憲解散事件。選舉(罷免)訴訟: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簡易庭),以法官1人獨任行之。律師懲戒事件。 刑事補償事件。 ~地方法院管轄;軍法案件,由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公務員懲戒事件。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