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呈任】評論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歐柔柔】評論
教育部於98年即提出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修正案,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20校以下者,置1人,21校至40校者,置2人,41校以上者以此類推;班級數達55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1人。教育部依法補助各地方政府及55班以上之國民中小學聘用計579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含縣市政府層級190人,國民中小學層級389人)。100年8月補助各地方政府先行設置計216人(含縣市政府層級190人及100班以上之大型學校層級26人);101年起將再行補助55班以上未達100班之國民中小學設置計363人。
【108國小正式老師】評論
(A)下列主任職,何者得由教師專任?(A)輔導主任(B)訓導主任(C)總務主任(D)教務主任 金門縣97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暨代理代課教師甄試筆試#684
【GOGOGO】評論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