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全職考生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7 條I.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 現役軍人。二、 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 軍事學校學生。四、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五、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II.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III. 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 h...
【用戶】Aimee Ku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9.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5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何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A)一般學校學生(B)軍事學校學生(C)在職進修學生(D)學分班學生修改成為9.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何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A)一般學校學生(B)軍事學校學生(C)在職進修學生(D)學分班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