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ine L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憲法廿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可知公務員責任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懲誡與懲處,即是屬於公務員的行政責任,以下討論之: 一、 懲戒與懲處之意義 懲戒與懲處均是對公務員違反法規所施以處罰之制度。二者在定義上難以區別其不同,惟其原始目的則有差別:懲戒之目的在使公務員遵守法律規定,係屬消極面的制度;懲處則源於考績法之規定,而考績法之制定乃在使公務員勇於任事,發揮行政效率,係屬積極面的制度,懲處只是獎勵的相應制度。 二、 懲戒與懲處之比較 懲戒與懲處雖是不同的制度,但因皆是對公務員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