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藍淼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10 條每日供水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用第九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
【用戶】Carol Lin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自來水法 第110條 每日供水量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用第九條(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三條(具備各種必要設備)、第四十六條(設置救火栓)及第五十九條(水價訂定&折扣)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前項每日供水量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下之簡易自來水事業,得不適用第五十七條(總工、工程師為合格工程技師;其他人員應有專科之技術並考驗合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