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修正施行前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者,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得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前項人員於退休生效日起一年內,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應由再任機關按比例收繳其加發之退休金,並繳回原服務機關。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1條 (月退休金之領取)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時,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年資滿三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退休,未達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就下列方式擇一領取退休金:一、支領一次退休金。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月退休金。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