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生】評論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A)。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abreat005】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1.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2.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3.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4.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5.產檢假五日,陪產假五日,薪資照給。6.受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