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dia Chang】評論
可以執行緊急拘提的人員,依這法條的規定限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的時機除了情況急迫外,還要符合這法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四種情形: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Kevin Sun】評論
看第一行前段: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所以本條在偵查中始有適用,選項(B)審判中敘述錯誤
【snoopy75smb】評論
(B)被告於審判中經羈押而脫逃者 (X;執行或在押中)(C)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X;缺兩項要件:嫌疑重大與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D)因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 (O)緊急拘提 五盤共逃
【SunnyLO】評論
88-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