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369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用戶】好貓咪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1. 自為第二審判決第 369 條(節錄)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2. 發回原審法院第 369 條(節錄)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考量到審級利益,發回原審的話當事人可以有多一次的救濟(上訴)機會。3. 自為第一審判決第 369 條(節錄)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如果第一審有管轄錯誤的狀況,第二審法院剛好也有本案件的管轄權,就不用再把案子轉到其他法院,可以自己為第一審判決。(此處為第一審判決,因為第一審判決由於管轄錯誤已被撤銷)
【用戶】SunnyLO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369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