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記載事項何者有誤?
(A)引用相同之起訴書記載之事實
(B)應適用之法條
(C)對被告有利證據不採之理由
(D)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理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19383
統計:A(201),B(53),C(266),D(29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無效判決、緩刑、聲請證據之駁回

用户評論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310-1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用戶】SunnyFunny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310-1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用戶】b1997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原來D是多了理由兩個字

【用戶】SunnyLO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310-1有罪判決,諭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用戶】b1997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原來D是多了理由兩個字

【用戶】一定要考上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D)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理由第 310-1 條